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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机构设置信息
2017-12-08 13:01     (浏览:)

一、基本信息

名称: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

简介: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能是依照法律和法规对全州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为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地址: 贵州省凯里市北京东路11号 

邮编:556000

电话:0855-8221064,8220791(传真)

网址:http://www.yzcshg.com

邮箱:qdnhbjbgs@163.com

二、法定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 订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草案以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保护标准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参与编制全州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州内各县市、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全州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部署和要求,督促全州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工作和重点工程的推进;督促和指导各县市各部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指导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及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工作。

(四)承担落实州政府减排目标的责任。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污染减排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研究提出污染减排具体措施、减排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县市、开发区污染减排工作;负责污染减排协调、督查和考核;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和排污权交易制度 ,制定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大气及水环境保护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五)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建议 ,并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 工作。

(六)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组织对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按规定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 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三同时 ”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制定的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组 织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 工 作。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拟订生态保护规划 ,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监 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九)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工作措施,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建设等辐射污染防治。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组 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州内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信息网络 ,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统一发布全州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一 )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国际合作、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参与拟订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产品技术标准,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开展国际环境保护合作与交流,协调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承 担环境保护新闻发布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州委、州人民政府、省环境保护厅和州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领导介绍

姓 名:杨汉钦

职 务: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

分管工作:主持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全面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姓 名:王永泮

职 务: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分管工作:协助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常务工作;分管行政审批服务科、政策法规科、局生态办和州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姓 名:李林

职 务: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调研员

分管工作: 协助局长工作。

 

 

姓 名:潘瑞玲

职 务: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工作:分管办公室、科技监测科、州环境信息中心、州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州辐射环境监测站。

 

 

姓 名:周文平

职 务: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分管工作:分管监察室。

 

 

姓 名:姚驰云

职 务: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州政府减排办主任

分管工作:分管州环境监察支队和州环境突发事件应急中心。

 

 

姓 名:孙建琴

职 务: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总工程师

分管工作:分管污染防治科。

 

 

姓 名:李小勇

职 务:州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分管工作:主持州环境监察支队工作。

四、内设科室

(一)办公室(人事财务科)

负责处理机关日常事务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等管理工作;承 担督查、信息、安全保卫、保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承 担机关党务工作、绩效目标管理、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州级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 ,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建议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 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环境保护外事联络、协调等相关工作;拟订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人:姜先立

办公电话:0855-8221064

(二)政策法规科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起草、论证和送审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政策研究,提出环境保护政策建议,组织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规范指导全州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局环境行政处罚审核 工作,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负责推广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

负责人:杨佼

办公电话:0855- 8257851

(三)行政审批服务科

负责集中行政审批服务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贯彻执行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按规定权限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组织监督环境保护“三同时 ”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州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提出区域限批、流域限批和行业限批建议并组织实施;承担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和环境信用等级评定 工 作 ;负 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和考核。

负责人:陆军

办公电话:0855- 8221672

(四)污染防治科

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新上项目的总量指标;组织落实排污许可制度,承担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排污权交易工作。承担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和光等污染防治的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固体废物、有毒有害化学品和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环境事故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置工 作 ;制 定并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水质考核、空气环境质量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 ;组 织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并考核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指导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全州及重要区域、流域生态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土壤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监督实施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组织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 ;组织监督检查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拟订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 ;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监 督指导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负责人:刘刚云

办公电话:0855- 8360822

(五)科技监测科

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州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工作;承担环境标准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负责全州环境监测体系规划和建设,指导全州环境监测业务工作和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 ;组织监督实施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管理运行机制 ;组织实施全州环境质量、污染源监督、环境应急及预警等监测工作 ;组 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环境状况公报;组织指导污染源在线监控管理工作。负责伴生放射性矿、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输变电设施及通信线路信号台站等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负责人:舒均江

办公电话:0855- 8269636

(六)纪检监察机构  州纪委派驻州环境保护局纪检组、州监察局派驻州环境保护局监察室。

负责人:潘定华

办公电话:0855- 8257851

五、下属单位

各事业单位基本情况: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直属事业单位共7个,其中副县级机构3个,正科级机构4个,6个单位为财政全额拨款,1个单位为自收自支,编制人数为90人,实有78人,各单位职能职责等具体情况如下:

(一)州污染减排办公室

(二)州环境监察支队

(三)州环境监测中心站

(四)州辐射环境监测站

(五)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中心

(六)州环境信息中心

(七)州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六、行政职权

(一)行政许可(3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2.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0项)

(三)行政服务(0项)

(四)行政处罚(17项)

1.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2.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3.对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处罚。

4.对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处罚。

5.对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卫生标准、规范的处罚;未按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6.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7.对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8.对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的处罚和对未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处罚。

9.对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处罚。

10.对无许可证从事Ⅳ、Ⅴ类放射源和射线装置销售、使用活动的;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Ⅳ、Ⅴ类放射源和射线装置销售、使用活动的;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场所,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处罚。

11.对违反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的处罚。

12.对违反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处罚。

13、对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处罚。

14.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处罚。

15.对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处罚。

16.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17.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行政检查(1项)

委托已取得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七、咨询投诉

在线咨询:

环保信箱:http://www.yzcshg.com/ldxx_lists.jsp?urltype=tree.TreeTempUrl&wbtreeid=12294

信访投诉、政务信箱:

1.拨打12369环保投诉热线;

2.环保信箱:http://www.yzcshg.com/ldxx_lists.jsp?urltype=tree.TreeTempUrl&wbtreeid=1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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