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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就《民用煤燃烧污染综合治理技术指南(试行)》等技术指南答记者问
2016-10-31 14:55     (浏览:)

环境保护部日前发布了《民用煤燃烧污染综合治理技术指南(试行)》《民用煤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两项技术文件。就此,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接受了中国环境报记者采访,就如何理解、贯彻这些文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关于《民用煤燃烧污染综合治理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综合治理指南”)

问:“综合治理指南”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5年入冬以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连续出现重污染过程,影响范围大、持续时间长、污染程度重,从分析结果上看,民用煤燃烧排放是造成重污染天气的重要原因之一。民用煤使用及排放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分布广、使用量大。二是煤质超标现象较为普遍。三是民用煤燃烧污染物排放量大。近几年各地对民用煤燃烧造成的空气质量影响有了深刻认识,制定了专门的管理办法或在其他形式的文件中体现控制散煤污染的管理办法,并包含一系列具体的控制措施,对冬季污染控制起到了一定作用,如北京市加大农村和小散企业治理力度,开展城区“煤改电”工作,启动“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实施优质型煤“供应、配送、质量监督”等配套措施,重点治理城乡接合部地区外来人口和小散工商企业用煤;天津市实现民用煤洁净化全替代,修订了《工业和民用煤质量》煤质地方标准,在生产、配送、存储环节严厉打击劣质燃煤,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大对农村无烟型煤和先进民用炉具补贴投入,推进清洁能源替代;河北省确保优质煤源配送,制定了工业和民用燃煤、洁净颗粒型煤地方标准,印发《河北省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开展冀陕两省兰炭推广应用合作,保证优质煤源的供应,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山西省太原市推进民用洁净焦炭应用,构建民用洁净焦炭质量指标框架,通过燃煤置换措施等方法减少居民燃煤污染物排放;甘肃省兰州市通过地方立法治理散煤燃烧,对居民生活散煤采取地方立法、市场整合、流程管控,制定城区民用无烟块煤和城区民用型煤地方标准,出台《兰州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虽然各地对民用煤污染治理都做出了各自的努力,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经济、技术、认识、人力等方面的差异,管理办法千差万别,尚缺乏科学性、系统性。在此背景下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下达了编制“综合治理指南”的任务,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牵头组织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开展“综合治理指南”的编制工作。

问:出台“综合治理指南”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哪儿?

答:治理民用煤燃烧污染是一项系统工程,除了管理外,还包括煤炭、炉具、房屋、集中供暖、清洁能源(电、气、太阳能等)、经济承受力等因素。本次发布的“综合治理指南”依据目前的大气污染形势以及我国社会发展的现状给出了“民用煤污染治理应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采取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多措并举、分步推进的步骤实施”的治理总体思路。提出摸清底数、因材施治的民用煤污染治理技术路线。结合近年来的新认识、新技术、新资源,为各地提供更加全面、适用的民用煤燃烧污染治理工具包。这一工具包提供了更多、更有效的民用煤治理政策和技术选项。“综合治理指南”旨在在吸收各地有益经验的基础上,从更高的角度指导各地控制民用煤燃烧污染,推动治理工作更加科学合理,并从机制上使管理步入有规可循的阶段。因此“综合治理指南”能够从技术和管理两个方面为各地提供有效的手段,对于根本改善我国空气质量,特别是控制中东部地区日益严重的灰霾污染,将会起到重要作用。

问:“综合治理指南”有哪些指导原则?

答:科学性、实用性和差异性原则。指南中提出的各项民用煤燃烧污染治理技术,经过了大量调研、筛选和优化,保证各项技术的科学性。指南中提出的措施和对策在充分分析农村居民散煤燃烧现状、能源结构和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突出强调各项技术的实用性。指南编制充分考虑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自然地形、生活生产特征、能源可获得性和经济基础等各方面的差异,提出体现地区差异性的多种技术方法。

前瞻性原则。“综合治理指南”以当前农村能源结构和经济发展现状为立足点,着眼未来,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和发展高度,强调指南的前瞻性和指导性。

问:“综合治理指南”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综合治理指南”立足当前民用煤污染、农村能源结构和经济发展现状,归纳了民用煤燃烧污染治理应采取的总体思路,同时为各地方管理机构提出了一系列民用煤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工具和政策工具。主要技术措施包括:

(1)在充分考虑地区经济条件、自然资源、电网、电价(峰谷电价)、燃气管网等现实的基础上,选择电采暖、燃气采暖、太阳能采暖、沼气采暖、生物质成型燃料采暖以及组合采暖方式(如太阳能+电、太阳能+燃气、太阳能+沼气等)等组合采暖技术替代原有燃煤取暖方式。

(2)对劣质民用散煤实施优质煤替换,保证低挥发分、低灰、低硫的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的供应,积极推进洁净煤加工技术的发展,建立并完善民用煤供应体系。

(3)积极推广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节能环保型燃煤采暖炉具,规范炉具的安装和使用,鼓励采暖和炊事功能分开,鼓励居民燃用与炉灶配套的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

(4)鼓励在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和居住较为集中的村镇发展集中供热。鼓励实施热电联产和工业余热利用,鼓励对现有热电联产机组实施技术改造,扩大供热范围,鼓励开发利用地热、太阳能、生物质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原有高污染高能耗的分散采暖形式,提高农村煤炭集中利用水平。

(5)大力推动农村建筑节能改造及节能新民居建设,促进节能技术在农村住房建设中的应用,降低农宅能源消耗,提高室内舒适性。

主要政策措施包括:加快民用煤质量标准、民用炉具产品标准以及民用煤燃烧排放测试和监测方法标准等相关文件的制定和完善;利用互联网、遥感等新技术,建立民用煤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质量监控体系;完善民用煤供求及煤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等。

问:使用“综合治理指南”应该注意什么,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建议各地区在制定民用煤大气污染治理政策时依据本技术指南提出的总体思路和推荐的技术措施,结合当地自然气候条件、能源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在摸清本地散煤燃烧污染现状的基础上,确定适合当地情况、既科学合理又实用可行的一套民用煤燃烧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同时,在治理民用煤大气污染方面,各地应加强行政指导,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推进方案的实施,促进散煤燃烧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开展。

(二)关于《民用煤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清单编制指南”)

问:“清单编制指南”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煤炭是重要的燃料,在我国能源消耗中仍占绝对比例。煤的燃烧过程会释放出大量的污染物,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一氧化碳(CO)及其他有害物质如多环芳烃(PAHs)、多氯联苯(PCBs)、二噁英(PCDD/Fs)等,从而对周边环境及人体健康造成影响。根据北京、天津、石家庄、南京和郑州PM2.5来源解析结果,燃煤对PM2.5贡献为22%~31%,可见燃煤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

燃煤使用主要包括三大部分,一是用于火力发电(电站锅炉),二是用于工业生产和供热(工业锅炉),三是居民生活消费(炊事及冬季供暖,小煤炉)。“十一五”、“十二五”期间,燃煤发电机组基本全部安装了除尘、脱硫、脱硝设施,超低排放或近零排放成为研究的热点。燃煤工业锅炉也多实现了高效除尘、脱硫净化,部分地区已要求安装低氮燃烧装置和脱硝设施。燃煤点源的污染过程控制及末端净化系统日趋完善,污染物去除效率不断提高,从而大大减少各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相对来讲,民用(居民生活)燃煤主要设备为小煤炉,燃烧效率较低,极易发生不充分燃烧,燃烧过程污染控制难度较大,产生的污染物无任何控制措施,直接通过烟囱排放,且高度较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以北京为例,2014年北京市电力行业煤炭消耗量为714万吨,SO2、NOX、PM10和PM2.5排放量分别为0.8万吨、1.8万吨、0.4万吨和0.3万吨,脱硫效率为85%~93%,脱硝效率为60%~86%,除尘效率达98%以上。民用燃煤量328吨,SO2、NOX、PM10和PM2.5排放量分别为2.8万吨、0.7万吨、1.9万吨和0.9万吨,民用燃煤集中在采暖季,采暖季民用燃煤的SO2、NOX、PM10、PM2.5日排放强度是电力行业的7倍、1.2倍、8倍和5倍左右。

在过去的几年,排放清单作为基础数据逐渐得到关注,有很多的国家尺度、区域尺度及城市尺度的排放清单,里面虽有涉及民用燃煤的排放清单,但多是基于统计数据进行简单的核算和汇总,没有分燃烧区域及其所用煤炭的类型,例如型煤(蜂窝煤、其他型煤)、散煤(烟煤或无烟煤)和其他(兰炭、焦炭等)。对于居民生活燃煤污染的空间分布,多在总体排放量的基础上利用GDP和人口数据进行分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在国家层面上建立统一、规范的民用燃煤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对于指导各地开展民用燃煤排放现状调查、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环境政策制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问:编制“清单编制指南”主要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清单编制指南”规范了民用煤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技术方法、重要参数、数据来源和质量控制,可以指导各地获得可靠可比的排放清单结果,有助于提升源排放清单编制的规范性和可靠性。

“清单编制指南”是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有助于各地环境保护部门摸清民用煤排放的基本情况。清单结果作为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数据的重要补充,有助于加强人们对大气污染源排放特征的认识,为各地大气污染防控提供科学有效的支撑。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摸清我国民用煤排放基本情况。

农村燃煤类型多样,燃煤量大面广,导致民用煤燃烧源活动水平数据获取的难度较大,且近年研究成果较少涉及民用煤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指南有助于指导城市、城市群及区域环境保护科研或管理部门以统一的方法学和数据计算民用煤燃烧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2)促进民用煤排放控制和管理。

指南指导城市、城市群及区域在仔细梳理排放源分类的基础上,开展民用煤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有助于掌握民用煤排放特征,促进对民用煤排放的科学、实用、高效管理。

(3)促进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农村量大面广、粗放式散煤燃烧导致的污染日益严重,是控制的重点污染源。指南旨在推动各地区建立民用煤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与其他污染源排放清单一起构成区域空气质量模拟的输入,有助于分析区域或局地污染特征,制定区域空气质量改善措施。

问:“清单编制指南”指导原则是什么?

答:也同样体现了科学实用、因地制宜与循序渐进原则。在确保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的同时,增强为污染防治决策服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地可根据自身污染特征、基本条件和污染防治目标,结合社会发展水平与技术可行性,科学选择所需数据的获取方法。随着环境信息资料的完备,不断完善和更新源排放清单。

问:“清单编制指南”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提供了哪些技术方法?

答:“清单编制指南”主要包括4部分内容:(1)民用煤污染源分类;(2)民用煤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3)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参数获取方法和途径;(4)排放清单的应用与评估。

根据民用煤污染源的特点,按燃料类型分为型煤、散煤、其他,作为第二级分类。下面又具体分为蜂窝煤、其他型煤、无烟煤散煤、烟煤散煤、兰炭、焦炭等,作为第三级分类。应根据数据可得性优先采用第三级分类编制排放清单。

编制排放清单时,应当按照确定的排放源分类级别逐一制定活动水平调查方案,建立活动水平调查清单,确定调查流程,明确数据获取途径。

编制排放清单时应当明确数据获取的基准年份,活动水平调查时尽可能收集与基准年份相对应的数据。基准年份数据缺失的,可采用相邻年份的数据,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决定是否进行适当调整。

获得的活动水平数据应采取统一的数据处理方法和数据存储格式,保证数据收集和传递的质量。应安排专人对数据进行检查和校对,对可疑的异常数据进行核实。

民用煤燃烧源的活动水平,即民用煤炉的煤炭消耗量。第一级活动水平数据的获取可采用统计调查法;如需要更细致的第二、第三级分类活动水平数据,在无法直接从当地能源统计数据或农村统计数据中获取相关信息时,可采用逐村调查法、抽样调查法或卫星遥感法获取不同时段(采暖季、非采暖季)各类型民用煤燃烧源活动水平数据。

问:使用“清单编制指南”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关键问题?

答: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本技术指南是一个面向全国的指南,各城市需要根据民用煤燃烧的特点,考虑是否存在本导则中可能出现的偏差或者遗漏;(2)各地在开展清单编制工作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指南的技术要求,保证数据收集和传递的质量,尽量安排专人对数据进行检查和校对,对可疑的异常数据进行核实;(3)特别注重在可能的条件下开展本地民用燃煤的排放系数的实测;(4)加强对构建的民用煤燃烧源排放清单的验证工作。

 

(来源:环保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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