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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罚[2018]4号)-黔东南州重点公路规划建设办公室
2018-07-10 10:41     (浏览:)

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环罚〔2018〕4号

 

    黔东南州重点公路规划建设办公室:

    社会信用代码:125226000827969376

    地址:凯里市迎宾大道交通大厦29号6楼

    法定代表人:文海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等情况

    2017年8月3日、4日,黔东南州环境监察支队会同台江县环境保护局、剑河县环境保护局联合对G211台江南宫至小丹江公路改扩建工程环保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该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经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于2016年11月18日开工建设,工程全长25.096公里,已全线开工,部分道路边坡已开挖,部分路基已修建排水槽,其中有12公里通过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经过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改扩建路段施工现场山体因开挖土石方出现裸露,裸露表面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因违反森林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2017年6月14日全线停工。

经调查,G211台江南宫至小丹江公路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于2015年5月13日由黔东南州发改委以(黔东南发改交通[2015]80)文件批复,施工图设计及预算于2016年1月29日由贵州省公路局以(黔路复[2016]115号)文件批复,根据(黔路复[2016]115号)文件,工程总投资25459.84万元。2014年1月1日,黔东南州畅达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1月3日更名为黔东南州交通旅游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全州旅游公路建设项目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规定,将该公司担任项目业主的旅游公路委托给州重点公路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建设管理、项目工程款支付、办理决算及审计等工作。根据2013年10月28日《州交通运输局局长办公会议纪要》(州交专议[2013]32号),明确由黔东南州重点公路规划建设办公室作为旅游公路建设主体,具体负责全州旅游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根据2018年3月2日《雷山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雷检公诉刑不诉[2018]7号),检察机关认定黔东南州重点公路规划建设办公室为G211公路扩建项目的建设管理主体;根据2018年6月26日州人民政府《关于研究G211公路涉及环保事宜、参加省第十届运动会和备战第九届民运会经费相关事宜会议纪要》(黔东南府专议[2018]110号),明确鉴于州交通旅游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仅为州政府投融资平台,且G211台江南宫至小丹江公路改扩建工程由州重点公路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建设管理、项目工程款支付、办理决算及审计等工作的事实,议定将G211台江南宫至小丹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业主变更为州重点公路规划建设办公室。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2017年8月3日黔东南州环境监察支队对G211台江南宫至小丹江公路改扩建工程所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2017年8月4日黔东南州环境监察支队对黔东南州交通旅游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武俗凡所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3.2018年6月20日黔东南州环境监察支队对黔东南州重点公路规划建设办公室建设管理科科长卢黎波所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及其《委托书》;4.2018年6月21日黔东南州环境监察支队对黔东南州交通旅游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大鹏所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5.黔东南州发改委2015年5月13日《关于G211台江南宫至小丹江公路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黔东南发改交通[2015]180号);6.贵州省公路局2016年1月29日《省公路局关于G211台江南宫至小丹江公路改扩建工程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批复》(黔路复[2016]115号);7.贵州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2015年11月20日《关于征求G211台江南宫至小丹江公路改扩建工程涉及雷公山保护区实验区部分路线方案的意见的复函》(雷公保函[2015]32号);8.黔东南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关于研究台江南宫至小丹江公路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与生态保护有关事宜专题会议纪要》(黔东南府专议[2016]210号);9.贵州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2017年6月12日《雷公山保护区管理局关于G211台江南宫至小丹江公路改扩建工程涉及雷公山保护区路段未批先建有关情况的报告》(雷公保呈[2017]31号);10.G211台江南宫至小丹江公路改扩建工程《开工令》;11.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局2017年6月11日对G211台江南宫至小丹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作出的《停工通知书》;12.黔东南州交通旅游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6月14日《州交旅集团关于责令台江南宫至小丹江公路改扩建工程全线停工整改的通知》(黔东南交旅投司[2017]40号);13.黔东南州人民政府2014年9月19日《关于S311下司至新仁等新增国省道改造项目有关事宜的批复》(黔东南府函[2014]58号);14.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 剑河县人民政府2016年6月8日《G211台江南宫至小丹江公路改扩建工程建设协议》;15.黔东南州交通旅游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黔东南州重点公路规划建设办公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6.黔东南州交通旅游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武俗凡身份证复印件、党大鹏身份证复印件,黔东南州交通旅游建设规划办公室建设管理科科长卢黎波身份证复印件;1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黔东南州交通旅游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网络查询);18.2014年1月1日黔东南州畅达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书》;19.2013年10月28日《州交通运输局局长办公会议纪要》(州交专议[2013]32号);20.《全州旅游公路建设项目统筹管理工作方案》;21. 2018年3月2日《雷山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雷检公诉刑不诉[2018]7号);22. 2018年6月26日州人民政府《关于研究G211公路涉及环保事宜、参加省第十届运动会和备战第九届民运会经费相关事宜会议纪要》(黔东南府专议[2018]110号);23.现场检查照片6张。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2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决定,并告知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于2018年6月27日送达你单位签收。从2018年6月27日至今日,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黔东南环罚告字〔2018〕8号)及其《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该项目总投资额25459.84万元的百分之一点五,即人民币叁佰捌拾壹万捌仟玖佰柒拾陆元整(¥3818976.00)。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及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财政局

开 户 行:建行凯里州府路分理处

帐    号:5200166363605852525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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