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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罚〔2017〕8号)
2017-12-12 11:23     (浏览:)

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环罚〔2017〕8号

    贵州省雷山县益明食品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45733450305

    地址:雷山县丹江镇桃子寨老蛇冲

    法定代表人:吴志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等情况

    2017年8月30日,黔东南州环境监察支队会同雷山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经雷山县环保局批复同意(雷环表[2016]7号)的年产4040吨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技改项目,建有15台热风炉、1台两蒸吨锅炉、1台煤气发生炉,使用无烟煤作为燃料。现场检查时,3台热风炉、1台锅炉正在运行,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设施,未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产生的煤焦油和废机油处置不规范,未进行验收备案。

    2017年9月4日,雷山县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雷环责改字[2017]53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或使用”;2017年9月8日,雷山县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雷环责改字[2017]56号),责令你公司“1.立即停止使用2蒸吨的燃煤锅炉和煤气发生炉;2.在9月30日前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废气处理设施、危险废物暂存间,并按规范处置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2017年8月30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2017年8月30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3.2017年9月4日雷山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雷环责改字[2017]53号)及送达回证、2017年9月8日雷山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雷环责改字[2017]56号)及送达回证;4.雷山县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雷环表批[2016]7号)复印件;5.贵州省雷山县益明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6. 贵州省雷山县益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厂长金华武任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7.现场检查照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我局发现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时间为2017年8月30日,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使用2017年修订前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1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于2017年11月20日送达你公司签收。2017年12月4日,我局收到雷山县环境保护局转来的你公司《行政处罚回复申请书》,你公司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黔东南环罚告字〔2017〕9号)无异议,并书面放弃听证,你公司提出现已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整改:一是立即购买脱硫除尘设备,二是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基于上述情况,你公司申请免于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黔东南环罚告字〔2017〕9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公司《行政处罚回复申请书》的书面材料为证。

    我局收到你公司的《行政处罚回复申请书》后,经州环境监察支队委托雷山县环境监察大队核查,你公司整改情况基本属实。经会议研究,认为你公司虽积极进行了整改,但环境违法事实客观存在,依法应进行处罚,你公司提出的免于处罚的理由不充分,决定维持对你公司的罚款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及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财政局

    开 户 行:建行凯里州府路分理处

    帐    号:5200166363605852525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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