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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州亿祥矿业(集团)镇远润达有限公司)
2017-11-16 15:37     (浏览:)

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环罚〔2017〕6号

 

贵州亿祥矿业(集团)镇远润达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5789756162A

地址:镇远县江光屯

法定代表人:吴胜友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等情况

2017年8月17日,黔东南州环境监察支队会同镇远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5#12500KVA、6#16500KVA硅锰矿热炉正在运行,配套的布袋除尘器运行,5#12500KVA硅锰矿热炉配套的布袋除尘设施废气收集管道出现裂隙,有烟气理从裂隙处未经处理直接排出,烟囱排放冶炼废气呈棕黄色;6#16500KVA硅锰矿热炉生产废气收集管道破损,大量冶炼废气未经布袋除尘设施处理通过炉台和应急烟道直接排放,烟气呈黑色。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2017年8月17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2017年8月17日《镇远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3.镇远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镇环责改[2017]103号)及送达回执;4.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贵州亿祥矿业(集团)镇远润达有限公司2*16500KVA+2*12500KVA铁合金矿热炉和2*3600KVA精炼炉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黔环审[2012]221号);5.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贵州亿祥矿业(集团)镇远润达有限公司2*16500KVA+2*12500KVA铁合金矿热炉和2*3600KVA精炼炉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黔环验[2016]16号);6.贵州亿祥矿业(集团)镇远润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7.贵州亿祥矿业(集团)镇远润达有限公司安全环保负责人吴文武任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8.贵州亿祥矿业(集团)镇远润达有限公司厂长兼设备总工程师伍加勇任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9.贵州亿祥矿业(集团)镇远润达有限公司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2017年8月16-18日);10.现场检查照片3张。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0月1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于2017年10月26日送达你公司签收。你公司收到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于2017年11月1日向我局递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要求免除或减免处罚;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黔东南环罚告字〔2017〕7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公司《申请免除或减免处罚的报告》的书面材料为证。

我局收到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材料后,经黔东南州环境监察支队核查,你公司经过整改6#矿热炉基本能保证正常运行,但5#矿热炉未落实完成整改。2017年10月26日镇远县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送达我局作出的(黔东南环罚告字〔2017〕7号)时,发现你公司5#矿热炉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大量粉尘通过窑体直接排放,并于当天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镇环责改[2017]109号),要求你公司“1.立即停止违法排污;2.及时修复矿热炉配套环保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经会议研究,认为你公司虽进行了部分整改,但环境违法事实客观存在,依法应进行处罚,你公司提出的免除或减免处罚的理由不充分,决定维持对你公司的罚款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及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财政局

开 户 行:建行凯里州府路分理处

帐    号:5200166363605852525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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