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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州宏鑫超微新材料有限公司)
2017-08-16 09:32     (浏览:)

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环罚〔2017〕4号

 

    贵州宏鑫超微新材料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2577133596B

    地址:黄平县重安镇冷水寨

    法定代表人:夏克勤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等情况

    2017年6月6日,州环境监察支队会同黄平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硫酸钡超微粉加工生产线正在生产,烘干车间的粉尘收集管道破损且地面和周围散落大量粉尘,大量粉尘通过未密闭的粉尘收集管道裂缝排入大气环境。

   以上事实有2017年6月6日州环境监察支队所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摄像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7月1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于2017年7月18日送达你公司签收。你公司收到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于2017年7月19日向我局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要求减免处罚,2017年7月20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17年8月7日主动撤回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黔东南环罚告字〔2017〕4号)及其送达回执、你公司《关于请求从轻处罚的说明》、《关于请求听证的申请》、《撤回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的书面材料为证。

    我局收到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材料后,经会议研究,认为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客观存在,依法应进行处罚,鉴于你公司已基本落实了黄平县环保局提出的停产整改要求,适当减轻对你公司的罚款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及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财政局

    开 户 行:建行凯里州府路分理处

    帐    号:5200166363605852525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15日

  

 

抄送:黄平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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